抚商务发〔2021〕9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外经贸资金支持跨境电商
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加 快推进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抚顺市外经贸资金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市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更好支持 全市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抚顺市外经贸资金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外经贸资金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
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加 快推进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辽宁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0]12号)等文件,资金来源为省下达到我市的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一条支持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具有电子口岸性质和大通关业务操作平台和信息平台功能,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支持及运行服务费用。
第二条支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实现跨境电商通关及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按照服务我市企业数量,给予建设和运营费用支持。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线上营销。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国际营销推广的企业,按照平台交易额,给予注册、运营、推广费用支持;对运用互联网技术,自建跨境营销交易平台的企业,按照平台交易额,给予建设费用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对开展跨 境直邮模式出口企业,按照海关实际放行包裹数量,给予国际物流费用支持;对利用省内保税仓和在我市开设020线下体验店和展示店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跨境电商国际营销网点建设。对企业租赁海外仓自用或为我市企业使用,和开设海外营销服务网点,按照实际面积、交易额或营业额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人才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社会机构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专业化培训,根据人数和实际效果给予支持。
第三章标准细则
第七条 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营项目应经过省商务厅认定和市商务局验收且实现运营服务,实现网站和数据本地化,具体费用通过合同、发票确定。
第八条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经过市商务局会同有关专家或第三方综合评定后,服务抚顺企业活跃用户超过50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70%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70% 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及运营费用通过合同、发票确定,相关功能、服务企业数量、运营成本能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运营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利用第三方平台(AMAZON、EBY、SHOPEE、 WISH. LAZ ADA. COUPANG、速卖通、中国制造、阿里巴巴国际站、谷歌)开展营销服务,平台累计交易额分别达到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注册、运营、推广实际费用50%、70%的扶持。对自建跨境营销交易平台(包括移动端APP、小程序等),平台累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开发费用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发费用通过合同、发票确定,交易额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开展跨境直邮模式(包括EMS、邮政小包和国 际快递)出口,且未设集货仓的B2C.B2B2C的企业,贸易数据需统计在我市,每单给予不超过3元的国际物流支持,补贴总额度为5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商备货模式租赁省内保税仓,进口额1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和服务费用50%的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70万元。对开设020线下体 验店和展示店,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商商品展示面积不少于经营面积20%,且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开店扶持。
第十一条对租赁海外仓,实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合计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服务我市企业5家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70%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租赁费用包括场地、货架(货柜)、专用推车(叉车)。对开设国际营销网点的,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且在抚顺纳税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场地实际购买或租赁费用50%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开展专业化培训课程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颁发的培训(或教育)资质,行业组织应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年培训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培训学时不低于40学时,或单次达到100人以上的大型培训活动,市商务局会同有关专家或第三方综合评定后,给予不超过聘请讲师、场地及设备租赁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7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跨境电商企业交易经营数据应纳入市商务局认定的综合服务平台统计,通过其他平台开展业务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合作建设的所属权归属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在抚顺注册且经营地在抚顺市所辖范围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项目服务地域范围在抚顺市所辖范围。
第十六条从事跨境电商交易的企业应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完成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
第十七条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或ICP经营许可证;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
第四章申报要件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证明。
第二十条 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验收合格证明、机房及软硬件建设合同发票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综合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的,须提供项目 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及运营成本合同发票、服务企业证明材料 等。
第二十二条申报利用第三方平台扶持资金的,须提供开展线上平台注册、运营维护、站内站外广告推广等费用单据、服务期合同;申报自建平台扶持的,须提供可访问的平台网址、首页截图、合同协议、进出口业务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跨境直邮模式扶持资金的,须提供国际物流清单、平台订单和报关单。申报保税仓扶持资金的,须提供报关单、平台订单和租赁合同发票。申报020体验店和展示店的需提供与进口企业合作合同(本身为进口企业除外)、报关单、营业销售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申报海外仓扶持资金的,须提供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交易证明、海外仓位置图和网点照片等;申报国际营销网点扶持资金的,须提供境外营业许可、经营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的合同,发票或交易证明、营业额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才建设资金的,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培训实施方案、课程安排及学员名单及身份证号、讲师介绍、照片及实际效果评估、实际发生费用合同或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负责本地区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组织、初审工作,指导符合条件且要件齐全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书并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委托专家 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财务评审,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资金支持对象。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上级资金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将拟支持企业在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省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跨境电商重大产业项目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期间,每半年或每年兑现一次,根据综试区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有关名词解释
跨境电商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由境外向境内销售进口商品,或者由境内向境外销售出口商品的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跨境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支付、运营等跨境交易服务,设立供跨境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跨境电商020线下体验店:指采取线上下单、线下展示销 售等方式,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国际营销网点: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国外顾客需求,在境外开设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的经营场所。
平台交易额:指通过跨境交易平台实现买卖交易的额度,可以累计计算多个平台交易额。
年度进出口额:指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数据,包括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模式。
营业额:指在境内外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有相关票据证明的价值总额。
抚顺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印发